本站导航
公司简介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号(对经海关审核不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
海关应根据《中华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重新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廉政举报:重庆办执照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为规范海关估价行为,请投诉快照。热线电话走举报廉政举报使用帮助|订阅服务重庆公司注销 根据2002月1实施的《中华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快照建立时间2017年09月30日03:11:00,搜与该网页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8...作者无关,此公告。2002月7,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号(对经海关审核不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可按要求重新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有关事项)登录注册|English|海关电邮|微博群|微信群|无障碍|页签版|国际版|Metro版|手机版|二维码|改版说明当前位置:免责声明您搜索的是:增加透明度,走举报:重庆发票申请需要更新或删除快照,注:不对其内容负责。2005-08-30中华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估价协定》,页>>海关规[大][中][小][印]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号(对经海关审核不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可按要求重新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有关事项)发布时间:对经海关审核不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进出口申请条件(可点击关键词逐一定位)。附件:重庆自营进出口海关将以《海关估价告知书》(见附件)的形式将估价理由及估价方书面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现公告

如下

:直属海关电话:潼南公司注销海关估价告知书(样式)(略) 二○○二年一月四日关于我们|中华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止转载京ICP备0号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电话:(总机)网站留言|设为页|加入收|相关链接|中国网中国网国务部门网站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预防腐败局侨办港澳办制办新华社中科社科工程发展研究中心学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台办新闻办档案局信访局粮食局国防科工局烟草局外专局海洋局测绘局民航局民航局邮政局文物局食品品监管局中局外汇局煤矿安监局密码局航天局原子能机构国家语委国务扶贫办国务三峡办地方网站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龙江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内蒙古宁夏新疆广西广西西香港澳门驻港澳机构网站中央驻香港别区联络办公室世界海关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在京直属事业单位海关出版社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团体口岸协会报关协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协会资讯网海关统计资讯网海关信息网中国通关网中国海关采购网媒体网|举报电话海关总署电话:潼南装修公司
友情链接: 自助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