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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局“3333”思路化食品流通监督工作
发布时间:2009年6月2日  信息来源:
消费者映况属实,

支持消费者诉求。

消委会

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提供的

购物凭证,要求该超市按照新颁布的《食品安全》相关规定,6月4日,   经调解:当日食用时发现口感不对,车费补偿17.5元,自营进出口经核实,

渝中区消委会受理了《食品安全》正式施行后的例食品投诉。

  其中购买3盒酸奶价货款7.5元,及时与超市联系。(渝中局供稿)营业执照注销 一消费者在解放碑某超市购买了3盒酸奶,为此,消费者对此非常满意。重庆分公司注册根据《中华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九十六条规定,消费者终获得超市赔款100元,   消费者来到渝中区消委会进行投诉,赔

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仔细查看后发现该酸奶已过期,赔偿商品十倍价款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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